2014年6月27日星期五

基本法就是基本法 不是小憲法



白皮書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這再次明確澄清了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
基本法在起草時,為強調基本法的重要性,有人開始把基本法通俗地稱為“小憲法”。回歸以後,為方便推廣和普及基本法,這種說法被繼續沿用。基本法是小憲法,突出的是基本法在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地位,要求特區內所有法律都不能違背基本法。這句話本來沒有錯。但是在回歸後的“一國兩制”實踐中卻產生了很多誤區。
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只強調“小憲法”的“憲”字,認為基本法可以取代憲法,在香港只需要基本法,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香港的效力。這種認識直接與“香港是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心態”相掛鉤。於是乎,大肆叫囂“打倒共產黨”有之;公然宣稱“香港獨立”有之。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有且只能有一部憲法,在主權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子法,基本法不能取代憲法。就連近期提出“占中”的香港法學戴耀廷在其所著《香港的憲政之路》中也承認,香港並沒有自己的憲法,基本法並不是一部憲法,只是一部地方政府的自治法和組織法。
白皮書為了避免誤區,及時糾正了“基本法是小憲法”的提法,此乃正本清源之舉。

2 条评论:

  1. 基本法就是中央为照顾我们香港人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政府自治法和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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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二者不能混淆,一定要非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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