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9日星期日

再論“法官愛國論”

    本港曾經有一個非常經典的爭論,“愛國”與“愛黨”是否非得開。即使是泛民,也不敢公然宣揚自己的“賣國賊”,一般都宣稱也是“愛國愛港”的,只是不愛共產黨。姑且不論,在時下之中國,“愛國”與愛黨”是否可分。可是當白皮書要求法官“愛國”時,卻引來渲染大波。法官“愛國”觸碰了法律界的哪根敏感神經?“愛國”是就一個主權管轄下公民的基本政治要求。雖然法官可以超脫世俗之外,但是這個基本要求還是要有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出席一個座談會時也表示,白皮書提出“愛國”的要求,與司法獨立並互相排斥,要求法官愛國並非很高的要求,如果認為這樣會妨礙司法獨立是理解片面。
引起這樣大的反彈的另一個原因是,香港法官是允許有外籍人士擔任的。這是世界罕見的制度。要求外籍法官“愛中國”似乎不合理。其實,真正不合理的是這項制度本身。法律本身帶有地域性,是根據每個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情況而制定的。一個外國法官,法律功底再資深,也不可能完全掌握當地情況,真正做出合理的判決來。除非是國際法庭。香港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不合理的法官任命制度早就應該修改了。
    近日,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聲稱,白皮書指司法人員是管治團隊且要愛國愛港,是蠶食香港司法獨立,法官宣誓誓詞並無提及效忠中央政府,云云。香港基本法第104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乍一看,陳先生說的沒錯啊,上述人員並沒有宣誓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啊。細一看,陳先生說的大錯特錯,他簡直是在偷樑換柱,試圖玩低智商的腦筋急轉彎文字遊戲。各位看官注意,“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句子中強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特別行政區”,其前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啊!哪有拋棄前提、拋棄定語、拋棄限制,直接斷章取義的做法!簡直是強盜邏輯,狗屁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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